(2016年9月14日廉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叶春、吴廷武 、谢日福等同志的《辞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规定,经廉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叶春、吴廷武 、谢日福等同志辞去廉江市选举委员会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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